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构建学校“11445”科研发展新格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21年度全面创新改革任务清单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1〕539号)和陕西省科技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陕西省深化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推广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陕科发〔2022〕7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学技术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陕西省高校技术转移转化专业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通知》(陕人社发〔202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为我校技术转移人才开辟职称晋升专门通道,对专职服务科研成果转化的人员,纳入工程序列参加职称评审,重点评价其推广学校科技成果取得经济社会效益过程中所作贡献。学校设置专职服务成果转化的科技管理岗位,对于开展科研成果产业化应用工作的教师,按照分类评审要求纳入相应职称评审,重点评价其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价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自觉维护学校声誉,积极为学校“双一流”建设做贡献,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满足申报岗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人应具有与成果转化相匹配的专业背景和知识,长期从事相关工作,具有科技成果成功转化的经历,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申报人应掌握本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在相关领域具有突出的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技术支撑等工程应用能力,能够提出解决本学科领域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的创新方法,持续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技术转移转化专业人才申报各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职称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转移转化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科技成果转化一般性技术需求。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满1年。(二)中级职称1.申报中级职称应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
(2)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满2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初级职称并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满4年;
2.能够配合技术转移负责人全流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掌握技术转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能够独立完成信息获取及评估、供需对接、转移转化三个模块中至少两个模块的工作内容,能够指导初级职称人员开展技术转移工作。申报中级职称,申报人员在初级职称任职期间,应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两项(含)以上:
(1)作为技术转移转化参与人促成1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设备改进项目,解决企业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促成技术引进、成果落地转化,填补行业内某一技术领域空白,通过项目鉴定或验收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作为参与人编制过技术转移转化领域地方标准、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3)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技术转移转化相关学术论文2篇,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或参与撰写并出版3万字以上技术转移转化相关著作或译著;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技术转移转化领域研究课题;或参与制定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并颁布实施;
(4)参与的技术转移项目不少于5项,促成的技术交易额不少于300万元(需提供与企业或高校院所等被服务方签订的服务项目协议及过程文档、转让或受让方与被服务方的技术合同、本人参与的技术转移项目策划证明、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
(5)作为技术转移项目参与人促成的科技成果项目作为产品的核心部分,转化后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进入工程化或规模化生产阶段,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累计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需提供与成果拥有者直接相关的成果权属证明、技术合同或技术入股证明材料、技术转移服务合同等证明材料、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转化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6)作为技术转移平台前5完成人所在的技术转移机构认定为厅局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7)完成技术转移相关学习,并取得省市技术经理人初级及以上从业资格证书。
3.破格申报中级职称条件
对不具备学历、资历条件,但工作实绩突出的人员,达到上述科研、业绩条件中三项以上或作为前3完成人参与的科技成果项目作为产品的核心部分,转化后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进入工程化或规模化生产阶段,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累计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需提供与成果拥有者直接相关的成果权属证明、技术合同或技术入股证明材料、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转化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可破格申报中级职称。
(三) 副高级职称1.申报副高级职称应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满5年;
(3)后取本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满5年。
2.能够全流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熟练掌握技术转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善于分析科技成果项目或技术需求,合理设计技术转移路径,主持商务谈判全过程;能够指导中级职称人员开展技术转移工作。申报副高级职称,申报人员在中级职称任职期间,应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两项(含)以上:
(1)作为技术转移项目前5完成人促成1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设备改进项目,解决企业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促成技术引进、成果落地转化,填补行业内某一技术领域空白,通过项目鉴定或验收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作为前5完成人编制过技术转移转化领域地方标准、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3)作为第1作者,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技术转移转化相关学术论文2篇,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或作为主要作者(排名前3)撰写并出版5万字以上技术转移转化相关著作或译著;或作为前5完成人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技术转移转化领域研究课题;或作为前5完成人参与制定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并颁布实施;
(4)作为前5完成人参与的技术转移项目不少于6项,促成的技术交易额不少于500万元(需提供与企业或高校院所等被服务方签订的服务项目协议及过程文档、转让或受让方与被服务方的技术合同、本人参与的技术转移项目策划证明、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
(5)作为项目前5完成人促成的科技成果项目作为产品的核心部分,转化后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进入工程化或规模化生产阶段,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累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需提供与成果拥有者直接相关的成果权属证明、技术合同或技术入股证明材料、技术转移服务合同等证明材料、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转化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6)作为技术转移平台建设队伍前3完成人所在的技术转移机构认定为省部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7)获得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有突出贡献技术转移转化人才;
(8)完成技术转移相关学习,并取得省市技术经理人中级及以上从业资格证书;
(9)作为地市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法人或内设机构负责人,累计签订技术转移委托服务合同或内设机构推动对外签订技术合同不低于100项;或组织30人以上技术转移活动不低于30场,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条件
对不具备学历、资历条件,但工作实绩突出的人员,达到上述科研、业绩条件中三项以上或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推动的科技成果项目作为产品的核心部分,转化后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进入工程化或规模化生产阶段,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累计达到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需提供与成果拥有者直接相关的成果权属证明、技术合同或技术入股证明材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转化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可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
(四)正高级职称
1.申报正高级职称,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满五年。
2.熟练掌握技术转移发展方向,能够提出适合学校、本地区技术转移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制定发展方案;能够全流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精通技术转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善于分析科技成果项目或技术需求,合理设计技术转移路径,主持商务谈判全过程;能够指导副高级职称人员开展技术转移工作。申报正高级职称,申报人员在副高级职称任职期间,应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两项(含)以上:
(1)作为技术转移项目前3完成人促成2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设备改进项目,解决企业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促成技术引进、成果落地转化,填补行业内某一技术领域空白,通过项目鉴定或验收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作为前3完成人编制过1项国家级或2项省级技术转移转化领域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该标准或规范已颁布并在全国、全省或全行业范围内实施;
(3)作为第1作者,在技术转移转化领域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或作为主要作者(排名前2)撰写并出版10万字以上技术转移转化相关著作或译著;或作为前2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技术转移转化领域研究课题;或作为前2完成人制定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并颁布实施;
(4)作为项目前3完成人促成的技术转移项目不少于10项,促成的技术交易额不少于1000万元(需提供与企业或高校院所等被服务方签订的服务项目协议及过程文档、转让或受让方与被服务方的技术合同、本人参与的技术转移项目策划证明、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
(5)作为项目前3完成人促成的科技成果项目作为产品的核心部分,转化后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进入工程化或规模化生产阶段,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累计达到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需提供与成果拥有者直接相关的成果权属证明、技术合同或技术入股证明材料、技术转移服务合同等证明材料、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转化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6)作为技术转移平台建设队伍第1完成人所在的技术转移机构认定为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或作为第1完成人使学校或学校下属的技术转移机构入选国家级技术转移平台;
(7)获得省级党委、政府表彰的有突出贡献技术转移转化人才;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认定的技术转移转化类奖励;
(8)完成技术转移相关学习,并取得省市技术经理人高级从业资格证书;
(9)作为地市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法人或内设机构负责人,累计签订技术转移委托服务合同或内设机构推动对外签订技术合同不低于200项;或组织100人以上技术转移活动不低于30场,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条件
对不具备学历、资历条件,但工作实绩突出的人员,达到上述科研、业绩条件中三项以上或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推动的科技成果项目作为产品的核心部分,转化后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进入工程化或规模化生产阶段,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累计达到7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需提供与成果拥有者直接相关的成果权属证明、技术合同或技术入股证明材料、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转化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可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
第四章 其 他
第六条 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初任初级职称、中级职称符合以下认定条件的,不再进行评审,由具有人事管理权的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或相应的评审委员会直接认定:
1.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专职从事高校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可聘任初级职称;
2.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专职从事高校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满2年,经考察合格,可聘任中级职称;
3.博士学位,专职从事高校技术转移转化工作,经考察合格,可聘任中级职称。
第七条 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按《关于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陕人社函〔2019〕181号)执行。
第八条 突出贡献的技术转移序列工程人才和引进高层次技术转移序列工程人才职称评审按《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陕人社发〔2019〕40号)执行。
第九条 将重大技术转移项目业绩与科研人员职称评定直接挂钩,对我校技术转移工作具有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可在职称评审中破格晋升。在满足相应基本申报条件的基础上,单个横向科研项目到款额超500万元(不含外转费用)可直聘副高级技术职称,单个横向科研项目到款额超1000万元(不含外转费用)可直聘正高级技术职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评定的各类技术转移人才职称在岗位聘期考核时参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22-2024聘期教师岗位聘用与考核实施办法》(西建大〔2022〕28号)中科技推广型岗位的相关条件(除教学工作量外),并以签订的《岗位聘用管理合同书》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颁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