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构建学校“11445”科研发展新格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21年度全面创新改革任务清单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1〕539号)和陕西省科技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陕西省深化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推广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陕科发〔2022〕7号)、《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我校承担的各类科研任务及其他工作任务,或利用我校的物质、技术、人力等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含专利申请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三条 职务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属学校。学校积极树立职务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退出国有资产管理范畴,改革并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和模式。
第四条 学校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业绩作为核心要求之一纳入到学院考核、人才晋升等评价指标中,相关部门从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服务保障和评价激励等方面全方位出台相关制度,形成政策合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第二章 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模式
第五条 职务科技成果管理由学校成立的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三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详见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推广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
第六条 学校职务科技成果退出国有资产管理范畴,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不纳入国有资产审计和清产核资范围,由科技处负责日常管理及推广转化。
第七条 对于不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职务科技成果,可由成果完成人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的转化模式,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对于授权五年后仍未转化的知识产权,科技处可根据情况打包运营。
第八条 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后以转让、许可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交易价格主要采取协议定价方式,由科技成果完成人负责公开询价、谈判,确定成交价格,并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多个企业有受让意愿的职务科技成果,科技处可将其公开进行挂牌交易,亦可采用竞价拍卖等方式确定成交价格。
经学校批准,由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创办企业实施转化的,可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至企业,需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成果评估,并根据评估价值确定交易价格,其中以作价入股方式实施成果转化的,由资产经营公司代持学校股份,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后,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及破产清算等处置,区别于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由学校自主决定,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第十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包括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股权收益全部留归学校。学校依据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置,详见《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西建大〔2017〕134号)。学校允许并鼓励成果完成人以不低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时的现金价格回购学校所占股权。
第十一条 科技处、资产经营公司、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相关单位,依据其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三章 风险防控及免责
第十二条 科研人员须提高从事创新创业的法律风险意识,依法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切实保障学校和个人合法权益。未履行学校相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许可、转让、对外合作、创办企业等行为。对于私自利用造成学校职务科技成果外流的行为,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需由学校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或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各类事项,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约定,学校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成果完成人及团队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接受学校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避免出现侵害学校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于受让方是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关联交易,若以普通许可方式转化,可按其协议定价,不用进行价值评估;若以转让、作价入股、非普通许可或其他方式转化的,其转化金额不低于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
第十六条 学校相关领导、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员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制度,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不承担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审定、公示、责任及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西建大〔2017〕134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颁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