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动态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横向科研经费跃升计划十条西建大〔2022〕73号
作者: 来源: 日期:2022-11-22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学校“11445”科研发展新格局,提升我校科研竞争力与服务社会能力,全面实施横向科研经费跃升计划,加快推进“科技攀登工程”,调动广大科研人员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及陕西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计划条款(包括已有规定汇总)。

第一部分:加强横向科研放管服

第一条 降低横向科研管理费比例。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到款后,学校按照到账金额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法,依据下表提取管理费,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到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管理费比例 备注
100万元(含)以下部分 6% 同一项目负责人当年横向科研项目到款累计达到相应额度的(不含外委、设备费用,平台、团队、人才建设运行经费,学术交流项目经费、产业单位委托项目经费),管理费按照对应比例提取。
100万元-500万元(含)部分 5%
500万元以上部分 3%
科研外委费用、设备费用 2% 不列支绩效支出
平台、团队、人才等建设和运行经费,学术交流项目经费
学校所属产业单位委托项目经费


第二条 列支技术交流费。横向科研经费到款后,可在直接费用中列支技术交流费,原则上,技术交流费列支比例不超过到账经费总额(不含外委、设备费用)的10%,其中,用餐标准不超过人均150元/餐,陪餐人数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单次交流活动支出总额不超过1500元。横向科研的技术交流等业务接待不属于公务接待范畴,不纳入公务接待费核算。

第三条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类合同免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免税发票开具时间为税务局免税备案日至合同到期日之间,提前或推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只能按照正常税率开票不再免税。

2.免税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对方单位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按正常税率开具并缴税。

3.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应与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第四条  横向科研合同额、到款额纳入学校综合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与重要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将重大横向项目获准情况纳入学院、团队及个人的建设任务/标志性业绩考核指标体系;设置与岗位评聘与职称评定直接挂钩的横向科研经费基本考核项。

第五条 在教师职称评审中突出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权重。在满足相应基本申报条件的基础上,单个横向科研项目到款额超伍佰万元(不含外转费用)可直聘副高级技术职称,单个横向科研项目到款额超壹仟万元(不含外转费用)可直聘正高级技术职称。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可直接出资科技成果转化。团队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直接以现金出资方式,入股经学校批准同意的、与学校共享成果转化收益、产权清晰的科技型企业,形成“技术入股+现金入股”的投资组合。

第二部分:拓宽横向科研经费渠道、建立反哺科研机制

第七条 建立学校产业单位反哺科研的机制,拓宽横向科研经费来源渠道。

1.学校科研人员利用学校控股产业单位所持相关资质对外承接的社会服务项目,经科技处与资产经营公司认定,在扣除产业单位相应管理费后,剩余经费可直接进入学校(由此所产生的二次税费对科研人员予以减免),并免收校内横向项目管理费,按照横向科研项目对待。

2.学校全资产业单位将不少于上年度总营业额的3%在学校设立专项科研经费,用于资助校内的科研及成果转化项目。

3.学校全资产业单位、控股及参股型企业可在学校设立专项研发经费,加强学校与企业的科研开发与合作,用于企业自主科研和技术攻关。

第三部分:财务专项支持

第八条 项目增值税抵扣返还团队。对于项目经费到款超200万,外委超100万的,且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项横向项目,学校可将外委、设备采购部分增值税的抵扣额度返还给科研人员。

第九条 建立科研人员及合作企业的开票诚信名单。对于未有不良记录的科研人员及合作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张数放宽至6张/每人。

第十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50%计入个人所得税。依据相关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研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2.现金奖励是指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研人员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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