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平台的内涵建设及运行管理,切实发挥科研平台对科研和学科建设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和相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平台是学校科研创新和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推进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科研平台包括政府批建、产学研共建、学校自建等类型。
政府批建类科研平台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定,依托我校建设的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智库等平台,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等类型。产学研共建类科研平台是指学校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签署协议合作共建的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研究院等平台。学校自建类科研平台是指学校批准成立的研究所、中心等校级科技机构。
本办法所涉及科研平台为政府批建类和产学研共建类,学校自建类科研平台的建设运行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科技机构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学校是科研平台建设的依托单位,通过学校科技工作委员会和人文社会科学工作委员会,加强对科研平台建设的规划、考核和监管,协调解决科研平台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促进平台健康发展。
第四条 科技处是学校科研平台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学校科研平台的整体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策划科研平台的培育、申报,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科研平台的考核、验收和评估等工作。
(三)对科研平台建设运行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支持平台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四)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平台的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学科办、人事处、研究生院、国资处、实管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科研平台建设的监管和支持,从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岗位设置、人员编制与聘用、绩效考核、研究生招生指标、科研用房、设备采购与共享、安全管理等方面,做好条件保障工作。
第六条 科研平台依托学院(含相关二级单位,下同)是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将科研平台建设纳入学院发展规划,与学院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优化整合研究力量,提出科研平台建设建议并进行前期培育。
(二)为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提供条件保障,在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培养、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仪器设备分配和购置、科研及办公用房安排、建设和运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三)加强对科研平台建设的业务指导和运行管理,支持平台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工作;支持并督促平台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技术)委员会会议。
(四)支持并督促科研平台做好检查、考核、验收、评估、安全管理、开放共享、成果管理与科研诚信等工作。
第七条 科研平台应根据自身的定位和主管部门的建设要求,强化内涵建设,履行自身职责,高质量完成各项建设内容。
(一)聚焦学术前沿,瞄准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要,凝练研究方向,组织开展各类科研活动,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不断强化核心竞争力。
(二)加强团队建设,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打造高层次人才聚集地,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青年队伍建设,优化科研和管理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形成具有创新意识和团队精神,结构合理、特色鲜明、流动竞争的科研团队。
(三)加强对外交流和开放运行,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举办学术会议,开展社会服务,不断提升学术和社会影响力。
(四)多渠道筹集建设和运行经费,改善实验条件,合理使用经费。
(五)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强化安全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遵守保密规定。
(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对平台的检查、考核、验收和评估等,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第八条 平台负责人是平台建设与发展的主体责任人,全面负责平台各项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编制平台发展规划、建设任务、年度计划等,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落实平台建设任务各项指标,包括研究方向凝练、科学研究、人才引进与培养、团队建设、学术交流活动等,提高平台的学术影响力。
(三)编写年度工作报告、验收报告、评估报告等,接受学校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考核、验收、评估。
(四)负责平台建设运行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五)负责平台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
(六)负责平台安全运行及日常管理,及时报告运行情况。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科研平台管理体制参照以下原则: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国家级平台可实行独立建制,具体由学校根据情况决定。
(二)省部级平台原则上依托学院进行建设和管理,相对独立运行,在人、财、物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权。特殊情况下,经学校批准,省部级平台可实行独立建制。
(三)厅局级平台主要依托学院进行建设和管理,由依托学院确定管理机制。
(四)学科交叉、涉及多个学院的科研平台,依托一个主要学院进行日常管理、跨学院建设,各相关学院应建立平台共建共享机制,保证平台健康运行。
第十条 科研平台实行主任负责制。平台主任应是本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或团队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平台主任采取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上级主管部门对平台主任的聘任条件、聘期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平台主任人选由依托学院推荐或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招聘,由学校或主管部门聘任。
根据建设和运行需要,平台可设副主任若干。副主任人选由主任提名,依托学院审核,报学校审批后聘任。
第十一条 科研平台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长期聘用与短期聘用相结合”的用人机制,根据研究方向配置人员,保持合理的人员规模和结构,并适当流动。
第十二条 科研平台应设立学术(技术)委员会。学术 (技术)委员会是平台的学术(技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指导并审议平台的建设规划、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重大事项。学术(技术)委员会实行年度例会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政府批建类科研平台学术(技术)委员会的聘任和换届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平台提出建议名单,由学校聘任并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产学研共建类科研平台学术 (技术)委员会由共建各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科研平台实行重大成果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学校报告运行发展情况。
第十四条科研平台建设运行过程中涉及名称、研究方向、建设目标、所属领域等重大事项需要调整的,需经学术(技术)委员会论证并提出调整建议,由依托学院向学校提交申请;学校研究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后执行。
第十五条科研平台应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全面落实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和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完善安全设施,建立安全责任体系。
第四章 政府批建类科研平台
第十六条 政府批建类科研平台由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统一组织申报。学校不断优化科研平台布局,支持学院开展科研平台培育工作,优先支持新兴交叉学科、尚无省部级科研平台的学院建设科研平台。
第十七条 学校支持科研平台不断提升研究水平,申报建设更高级别科研平台。不支持在同一学科方向上重复建设同级别同类型的科研平台。
第十八条 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设立办公室、配置办公场所,并设专职管理人员,办公室主任可由平台副主任兼任。厅局级平台设兼职管理人员。非独立建制的科研平台办公室、办公场所及专职管理人员由依托学院负责配置。
第十九条 学院申报人才引进指标时应单列省部级及以上平台进人计划。学校给学院分配人才引进指标时考虑平台建设需求,统筹安排下达指标。
学校在人才引进数量、条件等方面赋予科研平台一定自主权,平台应通过团队建设、科研导师等措施强化对引进人才的培养,助力人才快速成长。
第二十条 学校在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中设置专职科研岗位,用于引进和聘任优秀人才。每个方向上可配备一定数量专职科研人员,年度考核优秀、评估优秀的平台可增加1个。
专职科研人员配备由平台提出申请,经依托学院和人事处审核后纳入学院人才引进计划。专职科研人员的引进条件、岗位聘任、待遇等按照学校《引进教师准长聘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编制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教师岗位聘用与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等文件执行。奖励绩效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由学院和平台承担,允许从横向经费中列支平台应承担的部分。
在平台、教师双向选择的前提下,在学校现有教师中遴选部分人员作为平台专职科研人员(每个方向1-2人),待遇不变。
专职科研人员在聘期考核、岗位聘任、职称评审时,可对教学工作量不做要求。
第二十一条 建设有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的学院,科研方向与平台方向相符的新进教师(含师资博士后)在晋升副教授之前(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均应纳入科研平台,作为平台研究人员,可不安排教学任务,着力提升其科研能力。岗位和待遇等按照协议和现行文件执行,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职称评审时对教学工作量不做要求。
第二十二条 鼓励科研平台聘请科研能力强、对平台研究方向和人才培养具有较强带动和支撑作用的校内外人员进入平台工作。科研平台要创造条件,通过开放基金、科研合作、访问学者等方式吸引校外优秀人员到平台开展合作研究。校外人员以学校和平台名义取得的成果在重要业绩考核中与校内人员同等对待。
第二十三条 依托科研平台及其研究团队扩大博士后队
伍,鼓励平台和团队从科研经费、成果转化和开放共享收益中列支绩效补助,提高博士后待遇,支持和激励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出站考核合格、符合学校人才引进和教师聘用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引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分配科研项目、人才团队等推荐及申报指标时向省部级及以上平台倾斜,为年度考核前三名和当年评估优秀的平台单独分配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科研平台的人才团队和项目、成果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给学院分配研究生招生指标时单列省部级及以上平台指标,由平台在固定研究人员中进行分配并公示。平台校内兼职人员可同时在科研平台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分配研究生招生名额。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核算、分配学院用房时应考虑平台建设需求,向科研平台倾斜,优先支持科研平台发展;对于具有包含关系的不同级别的平台,就高、不重复支持。依托学院应协调现有用房资源,优先保障科研平台需要。
第二十七条 暂无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的学院,可选择依托其建设的一个厅局级平台,适当加大支持力度。
第二十八条 政府批建类科研平台实行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制度。
年度考核由科技处负责,重点考核科研平台的年度建设发展情况,主要包括研究方向与定位、科研任务与成果、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共享与合作交流、条件建设、运行管理、依托学院的支持等。科研平台提交年度报告及下一年工作计划,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考核结果。对考核成绩差的平台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
定期评估按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评估结果纳入学院年度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学校考核科研平台及依托学院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科研平台的考核、评估结果与学校对依托学院、平台负责人、学院负责人的考核挂钩。对运行不善、评估不合格或被撤销的平台,取消依托学院当年评优资格,平台负责人、依托学院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为优秀,并追究依托学院主要领导及平台主任的责任。
第五章 产学研共建类科研平台
第三十条 产学研共建类科研平台须围绕研究方向在科研合作、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方面有良好的基础,共建单位每年投入建设运行经费原则上不少于10万元或年均委托横向项目经费不少于50万元,合作期限不少于3年。合作期满,学校根据合作成效决定是否续签。
第三十一条 产学研共建类科研平台的共建各方应签署协议,明确研究方向、组织构架、建设目标、合作方式、权利义务、知识产权等,并制定平台章程。
第三十二条 产学研共建类科研平台挂靠学院运行,原则上不设级别,建设运行经费以自筹为主,日常管理与研究人员由平台根据实际需求和项目研究需要灵活聘用。
第三十三条 产学研共建类科研平台的经费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省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